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易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訴訟代理人 馬翊鳴
陳昭佑 黃瀞儀 被告中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展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被告 蔡明順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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