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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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25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11月30日107年度審訴字第1256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建龍收受判決後,雖於107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