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呂宛蓁 被告 張仁義
艾宗達 溫建忠 吳志偉 賴育德 邱福龍 桃園市○○區○○街○○號4樓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7年度上易字第955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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