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妍樺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妍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妍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其中
158日易科罰金完畢),並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年3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