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鍾珍貴
鍾清貴 鍾化虎 鍾明信 鍾明道 鍾怡敏 鍾英明 鍾怡康 鍾怡瑝 鍾怡歡 鍾理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號 鍾安濟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二、被繼承人 鍾阿奇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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