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業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二七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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