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叁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