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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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債權人 黃瀞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璽翠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黃宗智 」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釋明資料(如:公
所備查函)。㈡提出債務人寶璽翠庭公寓大廈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關於是否得於社區外牆設置冷氣主機及裝潢保證金之繳交及返還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