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黃柏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宸維
吳秉錡
一、債務人李宸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參萬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㈡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李宸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秉錡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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