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周佳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伍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六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一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