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債權人 劉祐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加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已有本院105年度司促27492號受理聲請在案,故聲請係屬重複,違反「一事不再理」,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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