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

追加原告 趙福全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 趙復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8,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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