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
追加原告 趙福全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 趙復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8,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