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林宗珀 被告 王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清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