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忠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忠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政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100年度訴字第1925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以不合法律程序駁回上訴,編號3:100年度簡字第8317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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