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孫鶴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庭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1,6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