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家增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家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家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確定,嗣於民國101年4月27日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04年3月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並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