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珠於民國96年11月12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4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26年11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所貸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立有借據乙紙可稽,詎相對人自104年6月16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是相對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所欠本金3,025,4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及放款明細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04年8月7日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並經相對人本人於同年8月11日收受送達,惟相對人至今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馬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文石││194-2│旱│││132.25│全部││├──┼───┼────┼────┼────┼───┼──┼──┼──┼────┼───────┼──────┤│002│澎湖縣│馬公市│文石││194-5│旱│││210.44│1/5││└──┴───┴────┴────┴────┴───┴──┴──┴──┴────┴───────┴──────┘┌─────────────────────────────────────────────────────────────┐│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文石段│石泉162號│文石段194-2│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6.10平方公尺;│陽台:16.2│全部││││403│││造住家用│二層:66.10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三層:66.10平方公尺;││││││││││屋頂一層:10.19平方公││││││││││尺,總面積:208.49平方││││││││││公尺││││└──┴───┴───────┴───────┴───────┴───────────┴─────┴───┴────────┘◎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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