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商梅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元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陸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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