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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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陳報其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9,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以10年期間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72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