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宏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50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7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自102年2月16日起入監執行。繼之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4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1944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接續執行,而於103年9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1月1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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