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紫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紫媚於民國108年7月26日11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駛至廣東路944號路旁停下,適 黃馨霈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在快車道行駛,被告應注意防碰,且按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疏未注意,未打方向燈逕為左轉,黃馨霈瞥見,閃避不及,車頭互撞,被告及黃馨霈均人、車倒地,黃馨霈受有左額頭、右手掌及右手肘挫擦傷、右下肢多處擦傷(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明知肇事致人受傷,因未有駕照,恐警開單,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於現地處理,逕騎車逃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8年11月8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109年8月1日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5日屏檢 文厚 108偵7229字第108904289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9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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