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如 代理人 楊士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請依法定程式填載或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臚列每月膳食、交通、電話、水電、瓦斯、日常生活用品、租金、勞健保、醫療及扶養費用等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詳加說明)、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
二、聲請人自承原係任職於家族經營之小吃店,惟因經營不善,致於民國101年1月起無法給薪乙情。則請聲請人具體說明該小吃店之經營性質、營業狀態為何?且亦應說明聲請人任職之期間及每月原可得領取薪資數額如何。若有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亦請併為提出到院,或得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之
三、請聲請人提出在95年間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後,曾按期還款之證明文件,且釋明係自何時開始毀諾?毀諾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又聲請人應說明現有之收入狀況為何?請詳實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到院。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載,聲請人每月均有扣款約新臺幣(下同)2574元金額之國泰人壽保險乙筆。請聲請人說明該筆保險性質為何?係為商業保險抑或人壽保險?有無保險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若有則請釋明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投保資料到院。
六、請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
七、可供證明聲請人財務收支之存摺影本。
八、又聲請人自承原任職家族經營之小吃店現已無法給薪,則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