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程翔 代理人 何乃隆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膳食、交通、手機通訊費、水電、瓦斯、個人日常用品費、租金、勞健保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二、聲請人自承目前係擔任家教、補習班老師,每月可得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數額。則請聲請人說明薪資結構為何,並提出近二年內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補習班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家教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
三、聲請人另陳明其每月需支出房屋租金4000元,惟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其現住居地為母親所有,則請說明何以需支出房屋租金及實際給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四、可供證明聲請人財務收支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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