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進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109年度壢簡字第34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3243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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