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4號原告 楊炎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名「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11年度交字第74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以補正。2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中,就被告即原處分機關之名稱、所在地、代表人及其住所等記載不完全,應依以下資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表明:當事人【應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地。本件原處分機關名稱全銜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為「 張丞邦 (處長)」,機關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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