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18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李瑋娟 債務人 董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06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9182號編欠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應繳逾期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724元110年7月1日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22,724元111年1月1日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32,958元111年7月1日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