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銘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附表:受刑人黃嘉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次)犯罪日期105.05.19105.06.06105.06.06105.05.19105.06.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621號等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621號等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6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判決日期108.09.25108.09.25108.09.2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21109.01.21109.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2次)有期徒刑1年7月(3次)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5.05.10105.05.18105.05.11105.05.11105.05.18105.05.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621號等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621號等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6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判決日期108.09.25108.09.25108.09.2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21109.01.21109.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06.30105.07.06105.07.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235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235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2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等判決日期109.09.08109.09.08109.09.0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2110.05.12110.05.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02號(編號7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5.07.11105.07.18至105.07.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235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2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等判決日期109.09.08109.09.0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2110.05.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02號(編號7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