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上訴人 洪聰民 被上訴人 葉清貴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萬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