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5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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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2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榮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液之注射針筒壹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肆貳公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殘渣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易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確定;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訴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傷害、毀損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4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40日確定;另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亦經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88年12月17日假釋,另執行前開拘役40日,並於89年1月26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於假釋期間復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又於92年10月7日入監,續服殘刑
3年2月22日,迄至95年10月29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
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84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2年10月7日出所,迄93年2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品;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四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品。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罪名│主刑及從刑││號││││││││├─┼────┼────┼────┼────┼────┼───┼─────┤│一│97年3月│臺灣地區│97年3月│桃園縣桃│無│施用第│有期徒刑柒│││2日上午│不詳處所│4日晚間│園市三民││一級毒│月│││某時││10時45分│路與民族││品││││││許│路口││││├─┼────┼────┤│├────┼───┼─────┤│二│97年3月│桃園縣蘆│││內有第二│施用第│有期徒刑叁│││3日晚間│竹鄉大正│││級毒品甲│二級毒│月,扣案之│││某時│街10號6│││基安非他│品│內有第二級││││樓住處內│││命因殘渣││毒品甲基安│││││││之吸食器││非他命因殘│││││││1組││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三│97年3月│桃園縣蘆│97年3月│桃園縣蘆│內有第一│施用第│有期徒刑柒│││20日下午│竹鄉南竹│20日下午│竹鄉南竹│級毒品海│一級毒│月,扣案之│││3時55分│路1段98│3時55分│路1段98│洛因殘液│品│內有第一級│││許│號巷口旁│許│號巷口處│之注射針││毒品海洛因│││││││筒1支││殘液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四│97年3月│桃園縣蘆│││第二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叁│││20日上午│竹鄉南崁│││品甲基安│二級毒│月,扣案之│││10時許│村某處│││非他命1│品│第二級毒品│││││││包(毛重││甲基安非他│││││││0.36公克││命壹包(驗│││││││,驗餘毛││餘毛重零點│││││││重0.342││叁肆貳公克│││││││公克)、││)、內有第│││││││內有第二││二級毒品甲│││││││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基安非他││因殘渣之吸│││││││命因殘渣││管壹支均沒│││││││之吸管1││收銷燬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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