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林意純
黃羿婷 吳孟芝 陳美玲 紀心惠 被告 蔡淑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4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