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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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內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