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黃逸薰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藍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3,9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