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宇選任辯護人吳剛魁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戊○○為成年人,於民國104年7月底某日晚間9時許,至其○○己○○所承租位於○○市○○區○○路○○巷○○號0樓居所(下稱上址)借住,少女代號0000甲000000號(民國00年0月初生,下稱甲女)於當日晚間稍早,隨同○○○○○○之○○乙○○至上址找乙○○之○○己○○,乙○○之○○丙○○亦至該址找己○○。甲女、乙○○、丙○○及己○○在上址樓下對面之公園涼亭聊天,同日晚間10時多,甲女因感疲累而先行離開公園至上址休息,戊○○在房間內與甲女聊天,知悉甲女就讀○○,為乙○○之○○,為未滿18歲之少女,見甲女在上址沙發上看手機,竟基於對未滿18歲之少女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犯意,趁其與甲女於上址獨處之機會,在上址沙發上,未事先徵得甲女之同意,即以左手勾住甲女肩膀並側身壓制甲女之方法,無視甲女持續推拒並對其稱「走開」之抗拒,違反甲女之意願,親吻甲女之嘴唇,並伸手進入甲女衣服內搓揉甲女之胸部,復於甲女趁戊○○轉身,欲起身離開現場時,又將甲女攔腰抱起放置床上,以身體壓制甲女,違反甲女之意願,撫摸甲女之胸部、大腿,對甲女為猥褻行為。甲女趁戊○○翻身時,旋起身逃離該房間,衝下樓至對面之公園涼亭找乙○○,哭著告知乙○○剛才在上址內發生之事,再與乙○○一起告知己○○,己○○先上樓詢問戊○○發生何事,戊○○向己○○承認有抱及親甲女,己○○下樓後,再與甲女、乙○○一同上樓,戊○○向甲女道歉,甲女因當日已很晚,遂仍與乙○○、丙○○在上址留宿。事後,甲女將此事告知家人,甲女之父與戊○○聯絡,戊○○協同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道歉,嗣經甲女之祖母通報社政單位,甲女在祖母之陪同下至警局對戊○○提出告訴,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甲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害人甲女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被害人甲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審查
(一)證人甲女、乙○○、丙○○、己○○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當時陳述時之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證人甲女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證人甲女於警詢中之證述,關於被告摸甲女胸部係伸進內衣摸或隔著衣服摸,被告係以左手或右手摸其胸部等情,有部分與審判中之證述不相符,亦有部分內容甲女於審判時表示很久了忘記等語,並有部分警詢證述內容係證人甲女於審判中所未陳述,是證人甲女在警詢中、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應認有前後陳述不符而有實質性差異。又本院審酌證人於警詢陳述之時間較接近案發時間,記憶自較清晰、深刻,而警詢筆錄內容係經證人甲女確認無訛後始簽名,且確認係證人甲女自由意識下所為之陳述,在客觀外部情況上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反觀本院審理時,證人甲女就部分問題則證稱:忘記了,因為過太久我不太清楚(原侵訴卷第109頁),足見其於本院證述時因距離案發之日相隔已1年9月,確實使證人甲女對於部分情節記憶模糊。故證人甲女先前於警詢中所為與本院審理時不符之陳述,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應認證人甲女於警詢時之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2之情形,有證據能力。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除第㈠、㈡點所述具證據能力,已如上述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原侵訴卷第66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其為成年人,於104年7月底某日晚間9時許,至其○○己○○所承租位於○○市○○區○○路○○巷○○號0樓居所借住,甲女、乙○○、丙○○及己○○在上址樓下對面之公園涼亭聊天,同日晚間10時多,甲女離開公園至上址休息,其於前開時、地,與甲女共處一室,甲女坐在上址沙發上時,其有用左手繞過甲女之頸後拍甲女的左肩,甲女離開房間至公園涼亭,己○○先上樓詢問其發生何事,己○○下樓後,再與甲女、乙○○一同上樓,其向甲女道歉,嗣其有與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道歉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問甲女,你跟你○○的關係是怎樣,她整個心情就不怎麼好,我在問的時候她就不想要繼續講,甲女跟她○○的關係沒有那麼的好,她有提到她不喜歡她○○。我回想我在跟甲女聊天的時候,有聊到她的家人,她不開心,然後就走下去了,就覺得好像是不是聊的時候觸碰到她的什麼地雷,讓她情緒不穩定,就為了這個跟她道歉。我沒有吻甲女嘴唇,亦沒有伸手進入甲女衣服內搓揉甲女之胸部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房間裡發生的事情,僅有甲女之指述,且甲女指述之性侵過程前後不一致,互相矛盾,有瑕疵存在。首先,被告係左手搭肩、右手摸,還是右手搭肩、左手摸,最後甲女說她左右分不清楚;第二,到底有沒有隔著衣服摸,偵查中說隔著衣服雙手摸,審判中說沒有隔著衣服摸,嗣又改稱坐著沒有隔著衣服摸,躺著隔著衣服摸;第三,到底有沒有隔著褲子摸大腿,偵查中她說隔著褲子摸大腿,審判中說直接從褲頭伸進去褲子裡面摸大腿;第四,偵查中說用公主抱放床上,公主抱要女生勾著男生的肩膀才能放到床上去,但審判中又說是抱起來丟在床上,這狀態完全不一樣,故沒有辦法證實被告有對甲女撫摸這件事情。另外,如何離開的部分,偵查中甲女講說忘記了,交互詰問的時候她又說匆匆忙忙邊跑邊哭。甲女下樓後先找乙○○講,講的內容都是甲女講的,乙○○沒有見聞,是傳聞證據,講完後又跟己○○講,己○○先上去找被告瞭解到底什麼回事,己○○也講那時因為談到甲女家的事情可能引起甲女不高興,後來己○○下來,她們3人上去,被告就向甲女道歉,道完歉後甲女留在那邊沒有離開,與常情不符,甲女為什麼一直針對○○對她的○○○○隱瞞不承認,因為這是○○的案件,導致於甲女內心有陰影存在,甲女當天哭泣的原因,是因與被告聊天過程中聊到甲女○○的事情。另證人己○○、乙○○、丙○○所陳述的時間跟甲女陳述的差很大,甲女說到凌晨1點,但事實上從3個證人看起來都是講大概10點多那邊,可見時間點不一樣,至於有沒有提到家人對甲女○○○○○的部分差異最大,3個證人都說他們都瞭解這件事情,且從鈞院向○○地檢署調的資料裡面,確實名字跟甲女相符的,我們不了解為什麼她一再要謊稱她沒有跟他們講。再來,被告對甲女道歉的原因到底是什麼,這邊出入也很大,這3位證人講的很詳細,是因為當初她們談話的內容碰觸不該碰觸的話題,導致甲女非常難過因此道歉,甲女自己有手機,為什麼發生這麼重大的事情她沒有跟她媽媽聯絡,或向乙○○借手機打電話給她家人,但就是沒有打。勘驗光碟內容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因為都是其他人陳述內容,被告並沒有陳述,去談事情其他人類似公親,這些人最主要目的是喬事情,喬事情難免講場面話或對方想要聽的話,而不是真正真實的話,所以不能以他們曾經講的一些話就認定是被告所做的行為,不能以光碟譯文內容認定被告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被告戊○○為成年人,於104年7月底某日晚間9時許,至其○○己○○所承租位於○○市○○區○○路○○巷○○號
0樓居所借住,甲女、乙○○、丙○○及己○○在上址樓下對面之公園涼亭聊天,同日晚間10時多,甲女離開公園至上址休息,被告於前開時、地,與甲女共處一室,當天與甲女係初次見面,甲女坐在上址沙發上時,被告有用其左手繞過甲女之頸後拍甲女的左肩,甲女離開房間至公園涼亭,己○○先上樓詢問被告發生何事,己○○下樓後,再與甲女、乙○○一同上樓,被告向甲女道歉,甲女之父與被告聯絡,被告協同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道歉等事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原侵訴卷第148至153頁),並有甲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警卷第5至12頁、偵卷第29至34頁、原侵訴卷第104頁至第119頁),以及與證人乙○○(偵卷第39至40頁、原侵訴卷第127至135頁)、丙○○(偵卷第40至41頁、原侵訴卷第78至84頁)及己○○(偵卷第15至16頁、原侵訴卷第67至78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並有○○市○○區○○路○○巷○○號0樓房間及公園照片5張(警卷第16至18頁)、被害人甲女繪製被害地點及房間圖2張(警卷第19至2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記錄表(警卷第21頁)、被告家人傳與被害人父母親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
1張(警卷第23頁)、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他字卷第
1至2頁)、本院105年12月19日於準備程序勘驗被告協同家屬至甲女家之光碟內容及勘驗筆錄(原侵訴卷第20至30頁)等在卷可查,是上開事實,先堪認定。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有對甲女強制猥褻,被告及辯護人並以前揭情詞予以辯解。惟查,被告前於警詢時坦承:(問:據甲女於104年10月16日警詢陳述:於104年7月底1時許,在○○市○○區○路○○○○○○巷○○號遭你猥褻,是否實在?)應是7月中旬(正確日期我不知道),我於上記地點有摸她的胸部。我有問她可以抱她,她沒有回應,我看到她點頭,我就抱住她,並親她,然後我就以左手後搭其肩,從領口伸進T恤內摸胸部。(問:你是如何摸甲女的胸部?)我用手摸她的胸部上內衣。(問:你摸甲女胸部時,甲女有無反抗或拒絕?)沒有等語(警卷第2至3頁),其於偵查時復坦認:丙○○帶我上樓,我上樓之後才發現甲女已經先在樓上了,甲女當時坐在沙發上好像在玩手機,我就跟丙○○聊一下天,我就進去洗澡,洗完澡後出來就只剩下甲女在,甲女當時也在沙發上玩手機,然後我躺在床上看書,就跟甲女閒聊,我問她在玩什麼,她說玩臉書,後來我就走到她旁邊,我就從後面用左手勾在他肩膀,看她玩什麼,我問她:「我可以這樣抱著你嗎?」,她沒有回應我,也沒有推開,然後我就靠著她蠻近的,後來我問她:「可以親你嗎?」,她也沒有回應,但也沒有推開我,然後我就親他的嘴巴,斷斷續續的親了幾下,我忘記親多久,之後我搭著她的肩的左手就下去摸到她胸部,隔著衣服摸,有抓(改稱)我不曉得有沒有抓,反正就是有下去摸,之後我就放開了,我動作的時候,甲女沒有拒絕,也沒有說什麼,(改稱)她應該有反應,但我忘記她說什麼,反應沒有很大,可能是左右動一動。當天有向甲女道歉,當天晚上過凌晨了,我打電話跟我○○說,甲女旁邊嗎,我說想跟她道歉,我○○就跟甲女上樓,在房間我有跟甲女道歉,甲女也接受。(問:補充?)我只想把我做過的說出來等語(偵卷第16至17頁)。足認被告嗣後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只有左手繞過甲女之頸後拍甲女的左肩,沒有吻甲女嘴唇,亦沒有伸手進入甲女衣服內搓揉甲女之胸部云云,與其前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明顯不符,已屬臨訟翻異之詞,而未能盡信。
(三)前開犯罪事實,更經證人即告訴人甲女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證歷歷。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中證稱:今年(104年)7月底左右晚上12點多左右,那時我們在公園聊天,有5個人,有我、○○、○○的○○、○○的○○戊○○、還有戊○○的○○,因為很晚了,我說我要先上去房間睡覺,那時大約凌晨1點多,只有我1個人去樓上睡覺,我沒想到○○的○○戊○○會進來房間,他要進去洗澡,我在坐在床邊的椅子滑手機,戊○○洗完澡一直在看窗戶外面,我覺得他怪怪的,後來我看到他把門整個鎖起來,又把窗戶關起來,然後他就躺在床上看書,我不認識他,之前也沒看過他,是當天在公園聊天的時候,我沒看過他,問○○才知道是○○的○○,我當時坐在床邊的椅子滑手機,他突然和我講話,他問我說怎麼會來這邊,我說我只是和○○來這邊玩,我後來沒有理他,繼續玩手機,過沒幾分鐘,他突然坐到我椅子右邊,坐同一張椅子,我嚇到了,他把我的手機拿開,過幾分鐘他就摸我胸部,我當時穿T恤短上衣,他左手環繞過我的脖子抱住我後直接從衣服上方將左手伸進我T恤內摸我胸部,右手則從我T恤下方伸進我衣服內摸我胸部,我一直推一直叫他走開,但他太大隻了(意謂身體高大),人很胖,我推不開,後來他就抓住我兩邊肩膀,將我抬起來,然後把我丟到床上,他就壓在我身上,然後拿枕頭壓住我的臉一下子,因為我那時一直叫,後來聽我沒叫了,他才把枕頭拿開,然後他在翻過身仰躺在床上叫我過去,要叫我到他上面,我趁他翻身的時候就趕快跑開,快速的把衣服弄好後逃跑出去。(問:戊○○摸妳的胸部是如何摸?)一直揉一直搓。我那時一直有反抗。我那時穿短褲,他有摸我大腿,還有親我嘴巴。他有摸我大腿內側。我當下逃跑到樓下時,我有跟○○他們講,他們當時都還在公園,我講完後己○○先自己上去樓上套房找他○○,戊○○是己○○的○○○,問完後她就下來帶我上去找她○○,她○○就跟我道歉,說他因心情不好才發洩在我身上,我沒有回答,那天我還是在○○那裡過夜,○○她○○戊○○一個人睡床上,我和○○和她○○睡地板,己○○睡沙發椅子等語(警卷第5至6頁);其於偵查中證稱:(問:與戊○○發生了什麼事?)差不多晚上了,天黑了,時間約8、9點左右,我跟○○乙○○說我累了,想要去樓上休息一下,沒想到戊○○跟我上樓,我是先上樓,沒幾分鐘就看到戊○○跟我上樓,是我進到房間關門後,戊○○就開門進來。因為我與戊○○不認識,所以沒講話,我就躺在椅子上玩手機,戊○○進去洗澡,洗完出來後,沒著上衣,只著短褲,我本想說要下樓,但不舒服,也沒理戊○○,他躺在床上,沒幾分鐘他就跟我說話,他問我怎麼會來這邊,與他○○的關係,我忘記我回他什麼,後來心理覺得怪怪的,因為看到他站在窗邊一直看著窗外,後來戊○○把所有窗戶都關掉,之後他就去鎖門,我就開始怕怕,我也不知道要幹嘛,也沒多想他會對我怎樣,這時我家人媽媽打電話給我,她問我在幹嘛,我只跟媽媽說我要休息,沒提到戊○○的事。我繼續看手機,後來打算起身坐著,沒想到戊○○突然坐到沙發上,我的右手邊,靠我很近,戊○○就用左手勾我的肩膀,我很緊張要推他,但他力氣太大我推不動,一直抓我的手,當時我嚇哭了,戊○○就一直看我,之後就直接親我嘴巴,我還是持續推戊○○的肩膀,但推不動,戊○○持續以側身以身體壓住我,之後就親我嘴巴,並隔著衣服用雙手摸及搓揉我胸部,我當時的反應已經很害怕還是持續推,過程中我沒呼救,只有跟戊○○說「走開」,還有一直推他,因為旁邊沒人,後來戊○○要轉正身,我準備起身衝向房門,沒想到戊○○把我公主抱,把我直接放到床上,戊○○直接壓到我身上,因為戊○○太大支了,我感覺快沒呼吸,連推他的力氣都沒有,只是一直叫他走開,他也沒理我,還是一直撫摸我胸部,並隔著褲子摸我大腿。我到公園,他們一群人在聊天,我第一個聊天的對象是乙○○,我跟乙○○說她○○戊○○對我做的事,但當時乙○○不相信我說的,我叫乙○○跟己○○講這事,乙○○就跟己○○說這事,己○○也不相信,後來己○○就上樓問她○○戊○○。(問:你當天有無跟己○○講話?)己○○找完戊○○之後我才跟己○○講話。己○○下樓後才告訴乙○○說戊○○有承認對我性侵的事。(問:你當時的神態是如何?)有哭。不是大哭,就是一直哭。(問:這件事有無讓你回想到其他不好的事?)沒有。我只知道當時戊○○有跟己○○說,叫我與乙○○上樓,說要跟我道歉,說希望不要去通報。(問:你當時是為什麼原因而哭?)因為不認識的人怎麼會對我做這件事,我嚇到哭。(問:戊○○摸你胸部之前有無經過你的同意?)沒有。他就直接摸等語(偵卷第30至3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坐在沙發上玩手機,被告躺在床上看書。(問:被告躺在床上後有跟你聊天嗎?)有。聊天當中他突然坐到我旁邊。撫摸我的腿跟我的胸部。(問:你還記不記得他的左手跟右手分別作哪些動作?)他右手跨著我的肩膀,他的左手就開始亂摸。(問:隔著衣服還是伸進去?)有伸進去。(問:他伸到T恤裡面是摸在內衣上面嗎?)沒有,摸進去。(問:那時他人有壓你身上嗎?)我一直推開,我的力氣沒有比他大,我一直推開他,之後他就把我抱起來丟在床上,就突然壓在我身上,讓我沒有呼吸。(問:他在沙發上摸你的時候,你除了推他你有什麼話嗎?)我一直跟他說不要。被告還有親我嘴。(問:在沙發上聊天,還沒有開始摸你的時候,他有無問你是否可以親你或抱你?)沒有。(問:他把你丟到床上並面對面壓著你時,他有對你做什麼事情嗎?)我仰躺,他突然壓我的時候,他要把我衣服抽掉,但我有阻止,我有抓著我的衣服不要讓他脫。(問:他有繼續親你或用手摸你嗎?)有,他邊脫邊摸,那時候的我就一直抓著衣服不讓他脫。(問:他除了摸你胸部外還有摸其他地方嗎?)摸大腿。(問:你那時候下樓的時候是先找誰?)乙○○。我跟她說妳○○對我做出有不好的行為,乙○○本來不相信我,後面我一再跟她講她○○對我做出的事情,她後面就覺得為什麼我邊講邊哭,後面她覺得很奇怪,她就跟戊○○的○○講,後來戊○○○○就上去問她○○,她○○也都承認阿。後來我、己○○、乙○○上去找戊○○。(問:你們那時候上去找戊○○是怎麼跟戊○○質問?)我、○○、己○○到樓上的時候就坐下,我沒有講什麼話,戊○○就自己跟我道歉,他自己也跟我說這件事不是第一次,他說他之前也有對過一個女生這樣。(問:那天晚上你來繼續留在那邊的原因為何?)因為我○○乙○○叫我先留下,隔一天再走,因為太晚了等語(原侵訴卷第107至111頁)。經本院比對證人甲女前揭證述,雖就確切時間點及被告對甲女猥褻過程中係那隻手搭肩,那隻手摸,以及猥褻的詳細過程並非完全一致。然而,證人之證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本可基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得予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不可採。觀證人甲女前後證述內容,固有可能因慌張、記憶能力有限、記憶淡忘或陳述繁簡及其他因素,而非完全一致,然證人甲女就被告有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猥褻,之後其逃跑出去跟乙○○告知上情,再轉知己○○,之後被告有向甲女道歉等情明確詳細,互核大致相符,且就被告施強制力壓住告訴人身體,以手摸告訴人胸部、並親告訴人嘴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更始終一致,並與被告警詢自白其有抱甲女、以手摸甲女胸部及親吻甲女等情相符,及與後述證人己○○、乙○○、高○○證述甲女於案發後哭著衝下樓,找乙○○哭訴被告性侵甲女之情狀相符。參以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當日係初次見面,並無恩怨,告訴人並無誣陷被告,入被告於罪之動機,其所證述應屬可採。
(四)再者,參以證人即被告之○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過了一段時間,甲女下來就哭著找乙○○,我看到甲女的臉上有淚痕,表情很驚恐,我問甲女怎麼了,甲女說我○○在樓上時有先聊天,我不知聊天的內容,後來我○○就接近她,說我○○有抱她、親她,我就說然後呢,她說後來推開我○○衝下來找我們,我就安慰她,她說回想到之前有遇到相類似的遭遇,所以才一直哭,我有跟她道歉,問她為什麼這麼傻,要一個人待在上面,她說她沒有想到,我跟她說要把這件事告訴家人嗎,她說不要,我問她要不要原諒我○,一開始她很害怕,後來情緒平復後就說要原諒,後來我們4人有讓我○與甲女面對面,我○○跟甲女道歉,我○跟甲女道歉時,甲女的臉上有笑容,後來我○○問甲女要不要原諒他,甲女就說要。(問:甲女有無說戊○○抱、親他那裡?)我聽她說我○○從後面抱她,把她轉正親她的嘴唇,我知道的是這樣。(問:當天你有無單獨找戊○○談?)有,我先找我○○單獨談,我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對甲女,難道不知道甲女是乙○○○○,他說他知道,因為他看到丙○○下去了,但甲女不下去,我○心想為何甲女不下去,然後他們聊天有聊到甲女的家人,聊到一半我○○就想抱甲女,然後就抱,後來就親,我問我○甲女沒有反抗嗎,我○說剛開始甲女沒有反抗,後來甲女推開他就下樓,甲女說後來是想到她之前的遭遇。(問:甲女有無說她之前什麼遭遇是什麼?)有,她說她○○有一次喝酒,她○○就○○,○○那裡我忘了,有點像是○○她,其他內容我忘了,她自己說她有陰影。(問:戊○○有無說他摸、親甲女的什麼地方?)親嘴巴,不記得戊○○有沒有說摸胸部。(當天甲女下樓找你們時是幾點的事?)是晚上,差不多約10、11點左右等語(偵卷第15至16頁)。證人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甲女就在樓上,後來甲女下來,就衝到我們這裡,先跟我講話,說「戊○○性侵我」,甲女說完這句話後好像有哭,我沒問甲女過程,我拍拍甲女安慰她沒說什麼,我就跑去跟己○○說「戊○○性侵甲女」這件事,己○○聽到後反應有嚇一跳,後來己○○、我、甲女3人去上址樓上找戊○○,戊○○當時怎麼說我不清楚,好像戊○○說他有親甲女,沒說親哪裡,其餘我不記得。甲女當時下樓找我時,我感覺她很慌張,(問:你與己○○和甲女一起上樓找戊○○時,戊○○有跟甲女道歉?)有。(問:當天甲女有說戊○○把她壓在床上?)有,當天有說等語(偵卷第39至40頁)。證人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下去沒多久,不記得多久,應該沒超過半小時,甲女就哭著下來等語(偵卷第40頁)。綜合證人己○○、乙○○、丙○○上開證述內容,告訴人於案發後哭著衝下樓,找乙○○哭訴被告性侵甲女,表情驚恐,再告訴己○○,己○○再找被告確認後,己○○、乙○○、甲女再一起上樓找被告,被告向甲女道歉,可佐證被告當晚確有違反甲女意願而對告訴人甲女摸胸、親嘴等猥褻犯行,致告訴人心理受創,而有前開異於平常之舉止並難過哭泣。
(五)此外,被告協同其母、表姨丈、表姨至甲女家道歉,經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勘驗當日錄音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原侵訴卷第20至30頁),內容略以:
1、被告媽媽說:「那天就是因為…因為我那天…我的老公在醫院。然後…然後在醫院…凌晨的時候,就叫他到○○的家裡住。因為她有租房子在那邊,然後他就去…然後凌晨的時候,小孩子有打電話給我。我聽到了以後,我一直壓抑自己說,不要給爸爸知道,因為他的病情會加重。發生這種事我聽了以後阿…我聽以後阿,我有哭…在醫院,可是,我不能給爸爸知道,然後,最近他爸爸才知道這樣的…,你也知道原住民的脾氣,一講的時候…會…第一個會先罵到老婆,然後再來是小孩子,…他昨天…ㄟ…前天晚上,就跟我打電話說,要來這邊…」。
2、被告之表姨丈說:「未成年的刑責,是很重的,對未成年很重的,可能…嚴重一點,必須要用腳鐐追蹤,…但是我還是跟各位說聲謝謝,給她們機會齁,去做這個歉意。那我必須坦白告訴你,你先不要到外面上班,回家去幫傭。很危險,你先離開社工的職場,我在姨丈的…很誠心跟你講,我站在社工的角度跟你講,我站在這個事件跟你講,你不適合。目前來講你不適合去接觸案例…」。女1說:「她們是男女朋友還是,有喜歡?喜歡才會發生這種關係嗎?要講嘛…如果說兩廂情願的話,我們要看他們的程度,是不是妹妹是不是也願意…所以我們要聽我們…他們到底要幹什麼,還是這是怎麼發生的,我們的部分是我們要站在他的立場上這樣子…也許他有他的苦衷,可能他真的很喜歡她,男女之間喜歡嘛…也會有這種…」。表姨丈說:「就我個人來講…我中間立場來說…你…你是我的親戚阿;然後…他們是…受害者、我們是加害者,我們要去站在受害者立場的父母親去講一句話,他剛剛也講過了,如果你想說你家妹妹被人家這樣子弄…你會有什麼感想?那…孩子這個陰影他是一輩子的…一輩子的,不管是,性侵入或是性騷擾,或是,就算是你沒有性器官去用,強迫人家、抱,都已經觸犯法律,那所以…阿…所以我想應該是說,要…就媽媽這邊,就看看…當然我知道,我們要祭出我們的誠意,我剛剛也講過,今天對方真的要錢,不需要這邊談,直接上法院」。
3、甲女:那時候我在玩手機,然後就跟他聊天,然後不曉得就聊到一半,他就一直看窗戶…然後,又去鎖門。然後,心裡就覺得很怪。阿然後我也沒有多想,然後他就突然坐在我旁邊,然後就勾我的肩,然後我就有點不舒服…然後他就…然後他就…因為我那時候我在玩手機,然後我就這樣子,就沒有這樣看他,然後,我很害怕我很想要走,然後他就突然對我那個…就摸阿!然後,講難聽一點…是吸了…(嘆氣),(中略)甲女:他是把我,他是把我抱起來,然後把我丟到床鋪上,然後就整個人壓在我身上,然後我就一直哭,然後我後來就有哭阿。女1:你有沒有辦法叫?甲女:沒有辦法叫阿…他○○他們都在公園阿…離我們很遠等語。
4、由上開錄音內容可知,雙方家屬曾就本案事實討論後續處理方式,甲女有陳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細節,雙方家屬也是針對被告所為行為商討後續責任問題,若被告並無上開強制猥褻行為,而僅係如被告或辯護人所辯僅係聊到甲女的家人而引起甲女不高興或哭泣,殊難想像被告的母親會表示:「……然後凌晨的時候,小孩子有打電話給我。我聽到了以後,我一直壓抑自己說,不要給爸爸知道,因為他的病情會加重。發生這種事我聽了以後阿…我聽以後阿,我有哭…在醫院,可是,我不能給爸爸知道」等語及雙方家屬會私底下討論和解事宜,足認被告及被告之家屬均知悉被告確實有上開行為,本案被告確有未經甲女同意,以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對甲女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應堪認定。
(六)至於證人己○○、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是因為被告跟甲女聊到甲女的家人(或她○○),被告因而向甲女道歉云云(原侵訴卷第70頁反面、第133頁)。然而,詳觀證人即被告之○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過程,其先表示不願意作證,之後雖同意作證,但證述內容很多與其前於偵訊中具結作證內容不符,且就其於偵訊中證述其與被告談話時,被告所說相關內容(即他說他知道,因為他看到丙○○下去了,但甲女不下去,我○心想為何甲女不下去,然後他們聊天有聊到甲女的家人,聊到一半我○○就想抱甲女,然後就抱,後來就親,我問我○甲女沒有反抗嗎,我○說剛開始甲女沒有反抗,後來甲女推開他就下樓),證人己○○於審判中竟改口證稱係其自己想○○心理可能這樣想或因緊張所致,本院認上開說明顯非合理,亦與上揭論述之其他證據不符,本院自難採信。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於偵訊中所證:「戊○○說」他有親甲女,於審判中卻證稱是聽甲女說的或想不起來(原侵訴卷第129頁),就其於偵訊中所證:「(問:當時甲女下來找你們時為何會哭?)應該是被戊○○的動作嚇到」(偵卷第40頁),亦證稱想不起來(原侵訴卷第129頁),且就被告道歉的原因應該是講到她爸爸的事情吧,亦證稱僅係其猜測(原侵訴卷第134頁)。況且,若係因被告聊到甲女之家人而引起甲女哭泣,又豈有可能證人乙○○會建議甲女打電話回家跟爸媽講這件事,甚至建議甲女離開己○○上址居所(原侵訴卷第133頁反面、134頁反面),更足以證明係當日在場之人(即被告)有對甲女做了什麼嚴重的不法行為,導致甲女哭泣,而有商討是否告知甲女父母及遠離加害處所、加害者之必要。從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既有記憶淡忘且與先前所述不符之情,亦與上揭論述之其他證據不符,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辯護人雖稱:甲女為什麼發生這麼重大的事情,但沒有以自己手機或向他人借手機打電話給家人,且道完歉後,甲女留在那邊沒有離開,與常情不符等語,而質疑甲女指訴之真實性。然而,詳觀證人己○○於偵訊中證稱:我跟她說要把這件事告訴家人嗎,她說不要,我問她要不要原諒我○,一開始她很害怕,後來情緒平復後就說要原諒,後來我們4人有讓我○與甲女面對面,我○○跟甲女道歉,我○跟甲女道歉時,甲女的臉上有笑容,後來我○○問甲女要不要原諒他,甲女就說要等語及甲女於警詢、偵審中之證述(被告向告訴人道歉,希望不要去通報,時間太晚了,乙○○叫告訴人留下,隔天再走,且當晚過夜時有乙○○、丙○○、己○○一起在那裡過夜等語),已就上開疑問提出陳述,從而,辯護人以上揭情詞質疑甲女指訴之真實性,尚非可採,併予敘明。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甲女指訴具體明確且前後大致相符,對於被告施強制力壓住告訴人,摸告訴人胸部及大腿,親吻告訴人嘴唇乙節堅訴不移。甲女與被告於案發當日係初次見面,並無仇怨,當無構陷被告入罪之動機,復有證人己○○、乙○○、丙○○所證案發後告訴人行止異於平常、哭泣等情狀等情可資為佐,足認告訴人指訴自屬可採,被告前開所辯及辯護人前揭辯護意旨,否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強制猥褻犯行,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被告基於單一強制猥褻犯意,於短時間內在同一空間,對甲女為摸胸、摸大腿、親吻嘴巴之數個舉動,侵害單一法益,其對甲女猥褻行為實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為成年人,甲女為未滿18歲之少年已如前述,被告對於甲女為強制猥褻之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其為逞一己私慾而為本案強制猥褻犯行,嚴重影響甲女性自主決定權,亦對甲女之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構成相當程度之威脅,使甲女飽受精神上恐懼不安,惡性非輕,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於審判中否認全部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職業為社工,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6千元之家庭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被害人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