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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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曾煥昇 相對人 李莉 債務人 許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許文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債務人對
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年11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許文章於①109年3月8日②109年4月6日③110年3月8
日④110年1月5日⑤109年4月15日⑥109年9月7日⑦110年4月1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①200,000元②400,000元③200,000④600,000元⑤200,000元⑥150,000元⑦200,000元,到期日為①110年5月31日②109年12月5日③110年5月31日④110年8月30日⑤110年11月30日⑥110年7月30日⑦110年11月30日之本票7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許文章已於111年11月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李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7件、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10年度司票字第3585號、110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惟依相對人李莉112年5月30日民事陳述狀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不實在...。經查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併此說明。故本件經形式審查,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0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南區溪東段483100.04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0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出單單號號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範圍001353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49.8549.857.98107.68平方公尺加強磚造7.86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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