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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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馥璟 律師被告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被告112年5月22日提出之民事答辯⑸狀,如有爭執,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收受原告書狀後,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