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判處共計有期徒刑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