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8號聲請人益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廷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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