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逃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附民原告 全育漪 附民被告 楊亦楓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41號肇事逃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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