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5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巫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