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34號聲請人 許文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院108年度交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就該案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核定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10號),聲請人前向高雄分會申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高雄分會108年12月17日申請編號0000000-D-00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在卷可證,足認本件合於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此外,衡酌聲請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並非顯無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