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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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金溥聰
送:臺北市○○區○○街0段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林博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正元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蔡正元及被告陳 文茜 之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各有明定。次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 陳文茜 、蔡正元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即各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蔡正元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3、4、5所示金額(即各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陳文茜應將於YouTube網站「TVBS文茜的世界周報TVBSSisy’sWorldNews」頻道中(網址:https://www.youtube.eom@tvbssisysworldnews)如附件1所示之影片刪除;並於帳號「文茜的世界周報Sisy’sWorldNews」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s://w
ww.facebook.comSisyWorldNews?locale=zhTW)以置頂貼文且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部內容(兩造地址應遮隱)三個月;㈣被告蔡正元應於其帳號為「蔡正元」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yuan/?locale=zh_TW)如附件2所示之貼文刪除;並以置頂貼文且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部(兩造地址應遮隱)三個月。經查,聲明第1至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共計75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5=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聲明第3至4項請求,係原告主張回復其名譽之方法,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揆上規定及說明,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250元(計算式:7萬5,250元+3,000元+3,000元=8萬1,250元)。又原告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其應予送達之處所,此部分起訴程式於法顯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