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03號上訴人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電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於二審程序提起反訴,核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472,810元,應徵裁判費68,028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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