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四行當事人年籍欄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4行當事人年籍欄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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