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姜群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姜群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姜群喜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2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判決中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