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7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福慶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謝運景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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