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2464元自民國110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841791元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1%003新臺幣51200元自民國95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