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告 李家豪
李登科 李芯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李家豪
莊子慧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歐陽誠鴻 律師被告 周煜程
陳耀強
陳耀廷 朱秉羲 郭岷瑾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陳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