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盧秉善 即 盧銘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盧秉善即盧銘義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出境,並於104年3月24日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支付命令之送達既應於外國為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