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債權人 魏有用 上列債權人魏有用因與債務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有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查其中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發票人並非債務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請釋明請求之依據,並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人,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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