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隆因犯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976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福隆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20日以99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簡字第5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11日以99年度易字第3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3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21日以100年度簡字第2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前開3件竊盜前案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25日以100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與前開4件竊盜前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2年8月1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976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